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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张学莲与尚桂荣、魏友存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莲,尚桂荣,魏友存,熊秀兰,魏同晨,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张学莲,农民。被执行人尚桂荣,农民。被执行人魏友存,成年,农民。被执行人熊秀兰,成年,农民。被执行人魏同晨,成年,学生。被执行人魏某。申请执行人张学莲与被执行人尚桂荣、魏友存、熊秀兰、魏同晨、魏某债权纠纷一案的(2014)蒙民初字第3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蒙阴县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应支付给被执行人的医疗费用共计84213.90元,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要求冻结上述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尚桂荣、魏友存、熊秀兰、魏同晨、魏某在蒙阴县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的医疗费用84213.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健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