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保善莲与龙玉华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善莲,龙玉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2号原告保善莲,女,汉族,1983年6月3日出生。被告龙玉华,男,汉族,1965年8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善莲与被告龙玉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保善莲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善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善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善莲承担。审判员 韩旭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晓斌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