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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保善莲与龙玉华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善莲,龙玉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2号原告保善莲,女,汉族,1983年6月3日出生。被告龙玉华,男,汉族,1965年8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善莲与被告龙玉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保善莲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善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善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善莲承担。审判员  韩旭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晓斌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