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民初字第6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谢国政、陈萍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谢国政,陈萍英,吴必文,项英,蓝启源,王雪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6974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西路1-15号,组织机构代码59171586-7。代表人陈登山。委托代理人卢红云,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国政,农民。被告陈萍英,农民。被告吴必文,农民。被告项英,农民。被告蓝启源,农民。被告王雪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告谢国政、陈萍英、吴必文、项英、蓝启源、王雪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为102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725元,以上合计3750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负担。审判员 邱 熠 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美英(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