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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开新与济宁市劳务开发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张开新,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建设,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市劳务开发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建设北路。法定代表人李金山,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金宇路48号。负责人逯雨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娟,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楚,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开新与被告济宁市劳务开发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原告张开新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开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开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开新负担。审 判 长  吴兰玲审 判 员  谢振平代理审判员  王效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