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蔚民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郝甲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甲,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蔚民初字第879号原告郝甲。被告韩某某。原告郝甲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双燕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打工时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20**年*月**日生育女儿郝某乙,现随原告共同生活,20**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直在蔚县陈家洼乡南水头村居住。2011年4月被告不明原因出走,下落不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要求直接抚养女儿郝文泽,并自愿承担全部抚育费。被告韩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并同居,20**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年*月**日生育女儿郝某乙,现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于2011年4月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双方分居至今。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蔚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蔚县陈家洼乡南水头村村委会、蔚县陈家洼乡人民政府与蔚县公安局陈家洼派出所证明一份,韩永义与郭树芹出示的证明二份,通榆县边昭镇宝龙岱村委会、通榆县边昭镇人民政府与通榆县公安局边昭派出所证明一份,证人逯多雷、宋红证言各一份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被告下落不明已达三年之久,分居时间较长,分居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婚生女郝某乙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离婚后由原告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原告自愿负担孩子的全部抚育费,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郝甲与被告韩某某离婚;二、婚生女郝某乙由原告直接抚养,抚育费原告全部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中级人民审 判 长  张 贵审 判 员  陈定远人民陪审员  张仲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魏则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