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民终字第0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吴春荣与朱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桂兰,吴春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终字第014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桂兰。委托代理人周成林,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春荣。上诉人朱桂兰因与被上诉人吴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4)徒民初字第00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桂兰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桂兰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桂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朱桂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建安审 判 员 陈开亮代理审判员 孙 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蓉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