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执恢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黄贵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贵兴,董光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东执恢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黄贵兴,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董光普,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贵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光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初字第01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