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曾茂福与将生平劳务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二初字第19号原告曾茂福,男,汉族,住榆中县。被告将生平,男,汉族,住榆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茂福与被告将生平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曾茂福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茂福以被告将生平已经向其给付了全部拖欠劳务费为由申请撤诉,该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茂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茂福负担。审判员 张成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志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