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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涉民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王贵生与杨回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生,杨回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涉民初字第1851号原告王贵生,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素利,女,1982年8月17日生,系原告女儿。被告杨回归,农民。原告王贵生与被告杨回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贵生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贵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志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利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