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涉民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王贵生与杨回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生,杨回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涉民初字第1851号原告王贵生,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素利,女,1982年8月17日生,系原告女儿。被告杨回归,农民。原告王贵生与被告杨回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贵生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贵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志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利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