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凤宪申请执行李海生、崔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宪,李海生,崔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张凤宪,男,无职业。被执行人:李海生,男,其他自然情况不祥。被执行人:崔凯,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红民初字第291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李海生的工资收入及公积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雪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