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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法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冯宝琴与冯长富继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宝琴,冯长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冯宝琴,女,汉族,1974年8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冯长富,男,汉族,1964年7月21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冯宝琴申请执行冯长富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履行,我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冯宝琴享有被执行人冯长富与郑州市二七区冯庄社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11.25平方米房屋安置面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礴审 判 员  毛建代理审判员  李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