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代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10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03号原告:代某某,女,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被告:肖某某,男,195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本院在受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代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代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