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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代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10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03号原告:代某某,女,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被告:肖某某,男,195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本院在受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代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代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