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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阆执字第9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戚晓东申请执行张黑尚解除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小东,张黑尚,樊光斌,四川省南充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阆执字第944-3号申请执行人戚小东,男,生于1975年5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禹王宫街。被执行人张黑尚,男,生于1951年12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普贤街。被执行人樊光斌,男,生于1966年3月29日,汉族,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冉啓枰,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戚小东与被执行人张黑尚、樊光斌、四川省南充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民初字第4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用名下的四川省南充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欧锦国际项目部在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城信用社的存款来垫付该笔欠款。为此,本院已于2014年10月17日对四川省南充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欧锦国际项目部在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城信用社的存款中的407244.05元予以了冻结。现四川省南充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欧锦国际项目部也自愿垫付382855.38元,并申请法院解除冻结,申请人也同意解除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6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省南充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欧锦国际项目部在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城信用社的存款407244.05元(账号/卡号:88130120059160072)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颜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