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刑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赵秀泉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秀泉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21号罪犯赵秀泉,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大学文化,原住山东省寿光市,现在山东省监狱服刑。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寿刑初字第4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秀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一〇年、二〇一一年、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五日,经本院3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于2014年12月1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驻山东省监狱检察室检察员侯存福、陈成出庭履行职务,报请人山东省监狱王东阳、胡波,罪犯赵秀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还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提出,罪犯赵秀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对罪犯赵秀泉假释,并当庭宣读了罪犯赵秀泉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计分考核及奖励情况等证据材料。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赵秀泉报请假释建议并无不当。罪犯赵秀泉亦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秀泉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8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止),服刑期间减刑3次,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现已服刑六年四月余,剩余刑期二年五月余,案发后退缴赃款171000元。2014年11月13日,罪犯赵秀泉亲属代为退缴赃款338600元,现赃款全部退缴。罪犯赵秀泉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至2013年4月,考核得分计42.1分,兑现记功1次;至2014年6月,考核得分计42.7分,兑现记功1次;被评为2012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社区矫正机构山东省寿光市司法局于2014年11月11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赵秀泉可以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秀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秀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桂代理审判员  魏吉锋代理审判员  王兴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