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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刘丹 刘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136号原告:刘丹,女,汉族,1979年5月4日出生,无业,身份证号:21030219790504122X。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民生东路13栋2单元5层17号。委托代理人:王丛笑,系丛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浩,男,汉族,1973年12月2日出生,无业,身份证号:210302197312020917。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工农街76栋6单元4层1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丹与被告刘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丹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姜德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丽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