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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行字第12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欧启建与王健、黄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启建,王健,黄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256-2号申请执行人欧启建,男,195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王健,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黄建华,女,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系王健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启建与被执行人王健、黄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8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901000元、利息463898元及诉讼费用21341元。2014年11月27日10时至2014年11月28日10时止,在永安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黄建华所有的厦门市鑫塔·水尚三期2#楼C梯4层04单元住房。2014年11月28日,买受人张瑞华(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6603031454)以人民币278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申请执行人分得250378.3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规定第三条第10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8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永泉审判员  陈国延审判员  朱荣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毕庆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