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执字第8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牛长明、牛子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长明,牛子舜,杨建民,牛玉长,王建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858-3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茌平县城振兴路西首。法定代表人吴永青,该社理事长。负责人,王科。被执行人牛长明。被执行人牛子舜。被执行人杨建民,1977年4月4日。被执行人牛玉长。被执行人王建旺,茌平县人民法院(2010)茌商初字第2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建民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建民所有的鲁P×××××号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