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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永刑初字第5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章锦平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锦平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永刑初字第566-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锦平。因本案于2013年7月26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辩护人陈秀迪,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4)108号起诉书、永检公诉刑变诉(2014)100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章锦平犯非法经营罪,先后于2014年5月14日、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先后于同年6月16日、6月20日、10月22日、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先后指派代理检察员邵露露、张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锦平及其辩护人陈秀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应永嘉县人民检察院建议,于2014年11月11日延期审理,后于同月19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章锦平在永嘉县江北街道罗马城××幢××室设立香港“六合彩”投注站点,通过电话报单、盘口投注、传真报单等方式接受黄某甲、郑某、张某、徐某甲、葛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的投注,后上报给傅某、黄某乙(均另案处理),从中赚取2%-3%的返水。2013年6月13日,民警对该站点进行搜查,查获传真机一台,手提苹果、联想电脑各一台,计算器两个,白色苹果手机一部,账本一本,账单97页,同时对被告人章锦平接受投注的盘口情况拍照固定。经计算,被告人章锦平累计接受他人香港“六合彩”投注280余万元。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锦平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章锦平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陈秀迪提出,被告人章锦平是下家,其犯罪情节相对轻于上家;章锦平的认罪态度良好;章锦平系初犯。综上,要求法庭对被告人章锦平予以最大程度的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至2013年6月间,被告人章锦平在永嘉县江北街道罗马城××幢××室设立香港“六合彩”投注点,通过电话报单、盘口投注、传真报单等方式接受黄某甲、郑某、张某、徐某甲、葛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的投注,并自行赔付收受的小部分投注,其余投注分别上报给傅某、黄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从中赚取返水牟利。2013年6月13日晚,民警查获该投注点,并对被告人章锦平接受投注的盘口情况拍照固定,章锦平趁机逃离现场。期间,被告人章锦平累计接受他人香港“六合彩”投注280万元以上。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章锦平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供认2009年以来自己接受葛某、胡爱玉、张某及其朋友、徐某甲、“余1”、“余2”、银、卢某、黄某甲等多人香港“六合彩”投注的事实。其中名字是“银”的盘口,用的是郑某的农行卡,在2012年农历年底开始的三个月里每期上报三四万元,总额有上百万元。自己收的六合彩,小单自己吃掉,大部分都是报给黄某乙,还有部分报给傅某。2012年年初至2013年2月自己报给傅某上百万元的投注,自己和他没有其他经济往来,但当时的男友胡某会用自己的银行卡和他相互汇款,但都是上万元的大额数额,就是算上利息也不会出现十位数的零头。自己与上下家之间使用章某的农行卡进行结算。在自己家中搜到的97张账单除60-71号账单外都是自己记的六合彩账单,核对账单后确认账单记录的投注总额为48万多,在家中搜到的账本是胡某记的,跟自己无关。在前期供述中还供认总计接受他人几千万元的投注。经辨认,辨认出黄某乙、胡爱玉、徐某甲等人。2、同案犯傅某的供述,供认自己从2012年年初开始通过网络盘口接受章锦平的香港“六合彩”投注,自己给她13%的返水,输赢都通过自己本人的农行卡和她使用的章某的农行卡进行结算,时间从2012年8月份到2013年2月份,大约有200万元以上的投注,自己与章某在2012年2月至7月的银行卡来往金额是赌博产生的。3、同案犯郑某的供述,供认2012年11月中旬至2013年6月初,自己每期大概向章锦平投注二至四万元不等的香港“六合彩”,累计投注200来万。2013年6月13日晚的2013068期是自己收单报给章锦平的最后一期,盘口照片上的ck004“银”就是自己上报的,当晚投注37960元。4、同案犯黄某甲的供述,供认2012年2月至4月,自己接受邻居、朋友的香港“六合彩”投注后通过盘口上报给章锦平,她给自己12%的退水。通过自己本人的农行卡和她使用的章某的农行卡进行结算,自己和她除了六合彩之外没有其他经济往来。核对银行账目后确认共向章锦平投注16万多,其中自己的投注有五万多。5、同案犯张某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供认2011年11月至2012年7月间自己有收香港“六合彩”投注,自己向上家章锦平投注的时间前后大概两年。章锦平给自己的返水是十几个点,投注金额超过一百万元。自己和上下家之间都通过农行卡结算,章锦平开始用她自己名字的农行卡,后来换成章某的农行卡。自己和章锦平除了“六合彩”赌资往来外还有向她借款,但金额不大,次数也不多。经辨认,确认上家章锦平。6、同案犯葛某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供认2012年间,自己共接受152期香港“六合彩”投注,如果数额较大且自己吃不准就报给上家余小平。自己通过电话报给余小平,通过自己本人的农行卡和她使用的章某的农行卡进行结算。经辨认,确认章锦平就是上家余小平。7、同案犯徐某甲的供述,供认2011年左右,自己将接受的10万元左右的香港“六合彩”和自己的投注一起上报给章锦平。8、同案犯徐某乙的供述,供认2012年11月至农历11月份,自己有在香港“六合彩”开奖后帮章锦平一起算账。2013年4月中旬左右自己帮章锦平一起收香港“六合彩”,直到昨天(即2013年6月13日)晚上一起在她家被民警查到,她趁机逃走了。去年自己帮章锦平收单时每期也就几千元,今年就达到每期二三万元,电脑盘口的数额要大得多,但自己不懂,也没有过问。在章锦平家搜到的97页账单是她收六合彩的账单,其中有部分是自己参与结算的。9、证人卢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自己从张某处得知“阿平”有收香港“六合彩”后,每期在“阿平”处投注六合彩几百到几千元不等,一直到2013年四五月左右停止,自己总共输了三四万元。自己和“阿平”除了“六合彩”资金往来外还会互相转钱,都是通过自己名字的农行卡和她使用的章某的农行卡进行结算。10、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7月份自己和妈妈章锦平一起住后发现她有在家接受香港“六合彩”投注,昨晚(即2013年6月13日)民警来家中检查时,妈妈趁乱逃掉了。11、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2013年6月13日晚,民警对章锦平暂住处进行搜查的情况,并依法处置相应物品。12、账单、盘口照片,分别证明章锦平接受他人投注的情况,其中盘口照片反映章锦平在2013年第68期共接受投注28万余元。13、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章某、章锦平的农行卡与他人的资金往来情况。14、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明卢某因投注“六合彩”被行政处罚及同案犯葛某、徐某乙等人已被判刑的事实。15、抓获经过和人口信息,分别证明章锦平的归案经过和身份情况。以上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锦平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接受他人多期香港“六合彩”投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章锦平能自愿认罪,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锦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彩和代理审判员  邵冰冰人民陪审员  徐同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茜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