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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与何惠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何惠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欧阳湘波。被执行人:何惠仪,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460。关于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与何惠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何惠仪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桦支行账户30×××11内存款人民币2359.75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秀珊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