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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盐法民一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张探鑫与蔡镇荣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深盐法民一初字第1447号原告张探鑫。被告蔡镇荣。委托代理人崔曲平,广东承鹏律师事务���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金陵诉被告蔡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探鑫撤回对被告蔡镇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575元,由原告张探鑫负担。原告多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孙  小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家纬(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