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执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陈良年与深圳市国饼世家食品有限公司、惠州市国饼世家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良年,深圳市国饼世家食品有限公司,惠州市国饼世家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字第194-2号申请执行人陈良年,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深圳市国饼世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8-1。法定代表人孙跃阳,总经理。被执行人惠州市国饼世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7-8。法定代表人孙跃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良年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国饼世家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饼世家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惠州市国饼世家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饼世家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03334.5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