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怀宁县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张金宝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宁县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张金宝,顾福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26号原告:怀宁县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旱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智鹏,安徽省怀宁县石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宝,该公司经理。被告:张金宝。被告:顾福林。本院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怀宁县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被告张金宝、被告顾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无人留守,被告张金宝、被告顾福林外出,通信地址不明,致使诉讼文书无法向其直接送达。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无人留守,被告张金宝、被告顾福林下落不明,故本案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方金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