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刑监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余红兵故意伤害复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鄂宜昌中刑监字第00004号余红兵:你为故意伤害一案,对本院(1989)宜市法刑二上字第14号刑事裁定不服,以“本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确认原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正确的。1、关于你故意伤害胡×林的事实是否成立。你在检察机关侦查时,曾三次供述承认自己使用脚踢方式对胡×林实施了暴力伤害行为,其中两次明确供述用脚踢了胡×林前胸两脚;而案发现场的证人望××在接受调查时也明确陈述你对胡×林使用了拳打脚踢的暴力方式,只不过望××所述你伤害胡×林的部位是肚子而不是胸部。综合全案情况看,案发时现场只有你、望××和死者胡×林三人在场,而望××既没有实施故意伤害胡×林的动机和目的,更没有证据证明其对胡×林实施了故意伤害并致死胡×林的行为。因此,结合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是你对胡×林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你的供述和辩解与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相符,足以证实胡×林的死亡虽然与其自身存在重大疾病有关,但你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导致胡×林左胸部遭到打击致心脏骤停的重大因素,与胡×林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你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严禁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法律如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严格要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依法办事、文明办案、正确行使权力、确保司法公正,切实保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你作为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对相关案件的嫌疑人进行询问和调查时采取暴力手段,明知脚踢被害人身体尤其是嫌疑人的胸部这个要害部位可能导致被害人受伤或者死亡,但你仍然实施了这种暴力行为并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发生,你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明显;作为一名公安干警,你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并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并导致嫌疑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较一般故意伤害而言,其后果更严重,情节更恶劣,社会影响更坏。因此,本院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本院认为,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