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渠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邓凯与任茂江、鲜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凯,任茂江,鲜海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渠民初字第206号原告邓凯,男,生于1959年2月15日,汉族。被告任茂江,男,生于1979年12月5日,汉族。被告鲜海波,男,鲜海波,男,生于1966年6月17日,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车国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凯诉被告任茂江、鲜海波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凯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凯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易兴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建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