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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鲤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原告庄和平与被告蔡良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和平,蔡良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鲤民初字第97号原告庄和平,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廖逸、张雄池,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良琨,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和平诉被告蔡良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接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庄和平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铭达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