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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西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吕明诉被告李莹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西初字第31号原告:吕明,男。被告:李莹,女。原告吕明诉被告李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莹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明撤回对被告李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吕明承担。审 判 长  王 晶人民陪审员  齐国成人民陪审员  宋洋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