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执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姜晓丰与张立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晓丰,张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农执字第1558号申请执行人姜晓丰,男,196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厨师,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张立辉(曾用名张立军),男,1956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姜晓丰与被执行人张立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吉农民初字第3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伟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