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1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冯石林与浠水县公路管理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1679号原告:冯石林,男,194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退休职工。被告:浠水县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汪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浩,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199610811457。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委托代理人:冯晶,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410849301。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原告冯石林诉被告浠水县公路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石林,被告浠水县公路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冯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石林诉称,我原是被告单位的正式职工,1985年被被告以莫须有的罪名违法开除了我的工作籍并注销城镇户口。后因申诉,被告于2009年给我购买了养老保险,发放的是兰溪造船厂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证。我现要求恢复我事业单位正式国家工人身份,将兰溪造船厂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证换成公路局退休养老保险待遇证,享受同等待遇。经查,2014年11月6日,原告冯石林向浠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该委遂作出(2014)浠劳决字第0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超过申请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上述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同时查明,原告冯石林因不服浠水县公路段浠路(1985)行字016号“关于给予冯石林开除工作籍的处分通知”,已于1997年向浠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因不服仲裁机关裁决,向本院提起劳动争议之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本院遂于1998年4月2日作出(1998)浠民初字2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本院认为,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的案件,如果已在法院审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不应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本案中,原告冯石林与被告浠水县公路管理局所讼争的劳动争议纠纷,其诉讼请求经本院审理后,其双方已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该调解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现就同一当事人和同一法律关系再向本院提起诉讼所依据的事实,已在前一案件中所包含,现再以同一事实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制度,若认为原生效裁判处理不当,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石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小 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