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广水民执字第00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付军峰与祝巧玲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军峰,祝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广水民执字第00216-1号申请执行人付军峰,被执行人祝巧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军峰与被执行人祝巧玲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祝巧玲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祝巧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行账号为18×××47上的全部存款解除冻结。二、将祝巧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行账号为18×××47上全部存款扣划至广水市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广水金信分理处账号为17×××08的账户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沈华林审判员 李运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