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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民初字第02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灞民初字第02770号原告罗某被告李某某原告罗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张华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8月���灞桥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之后未举行结婚仪式、未同居生活、无子女,不涉及财产分割。2014年4月13日原告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同年4月30日原告收到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民初字第00608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以“被告提交的证据证实其于2013年10月21日在西安市庆华医院终止妊娠”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至今,双方从未接触过也未同居。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某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某、被告李某某于2013年3月开始自由恋爱,同年9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举行结婚仪式亦未同居生活。2014年4月13日,原告曾向本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同年4月30日作出(2014)灞民初字第00608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认为“女方��终止妊娠六个月,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本案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离婚诉讼,违反法律规定”,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2014年11月7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0608号民事裁定书及本案法庭审理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登记结婚,但婚后并未同居生活,婚姻关系有名无实,据此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罗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退付原告15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华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 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