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执字第0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丽君与孙其松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009-1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君,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孙其松,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民二初字第003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孙其松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