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王存兴与程素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存兴,程素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市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王存兴被执行人:程素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邯郸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邯仲调字第120号调解书,依法受理了王存兴与被执行人程素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了便于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了(2015)邯市申指执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执字第9号案的执行。执行员 张保平执行员 陈宝山执行员 权相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春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