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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002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李敏终本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00271-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区。被执行人:方某,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09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彪审判员  高修文审判员  王 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