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0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龙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弱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龙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弱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0857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龙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五星支路11号1幢2-2-1,组织机构代码20350370-8。法定代表人:杨晓莉,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方明,重庆市渝北区茨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弱菲,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渝北区龙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弱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龙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龙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冉 阳人民陪审员 刘章全人民陪审员 朱锡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彦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