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蔡桦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6号罪犯蔡桦,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0日作出(2002)渝一中刑初字第5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5年12月1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68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12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0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4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11月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0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19年2月1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蔡桦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桦,在服刑期间,获市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蔡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市级改造积极分子、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