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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高盛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多普迪环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盛光电(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多普迪环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143-1号原告高盛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003号阳光华艺大厦1栋,17B-01、C-03、C-02、C-01、D-03室。法定代表人张维正,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林,男,汉族,系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多普迪环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贝尔路坂田高新技术工业园北座厂房三楼301号。法定代表人郭垣成。本院在受理原告高盛光电(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多普迪环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多普迪环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5万元的财产,原告高盛光电(深圳)有限公司已向我院财产保全帐户存入人民币45万元现金存款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盛光电(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多普迪环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增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慧婷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