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2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范建惠与张红敏、丁艳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建惠,张红敏,丁艳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424号原告范建惠,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连栓,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飞,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红敏,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被告丁艳娟,女,汉族,1974年1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建惠诉被告张红敏、丁艳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建惠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建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晓莉代理审判员 赵西璞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