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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莘商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郭相军与李增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相军,李增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莘商初字第1111号原告郭相军,农民。被告李增雨,1960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相军与被告李增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相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相军承担。审判长  马敬启审判员  孔德冉审判员  王海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XX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