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莘商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郭相军与李增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相军,李增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莘商初字第1111号原告郭相军,农民。被告李增雨,1960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相军与被告李增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相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相军承担。审判长 马敬启审判员 孔德冉审判员 王海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XX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