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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越法知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澄海区金日玩具实业有限公司、广州益沛贸易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金日玩具实业有限公司,广州益沛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知民初字第454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伍永雄,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金日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街道。法定代表人:陈松凯。被告:广州益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南路负责人:何本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金日玩具实业有限公司、广州益沛贸易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已付)。审 判 长 欧阳福生人民陪审员 郑 秋 明人民陪审员 冼 静 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茵 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