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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温州市东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瑞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东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瑞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124号原告温州市东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士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家明,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法定代表人黄友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东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缴纳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缪正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曹观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