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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象执民字第3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周德梅与王飞丹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周德梅,王飞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象执民字第3078号申请执行人:周德梅,职工。被执行人:王飞丹,无固定职业。周德梅与王飞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甬象商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王飞丹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周德梅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飞丹且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周德梅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甬象执民字第307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世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