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7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董贵贤、张松军与张松军、郭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贵贤,张松军,郭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7014号原告董贵贤,农民。被告张松军,居民。委托代理人郭发,男,居民,住址同上(被代理人之夫)。被告郭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贵贤诉被告张松军、郭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贵贤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贵贤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贵贤撤回起诉。诉讼费用4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玉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