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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7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董贵贤、张松军与张松军、郭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贵贤,张松军,郭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7014号原告董贵贤,农民。被告张松军,居民。委托代理人郭发,男,居民,住址同上(被代理人之夫)。被告郭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贵贤诉被告张松军、郭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贵贤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贵贤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贵贤撤回起诉。诉讼费用4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玉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