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侯志明与江建福、江家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建福,江家威,侯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4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建福,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家威,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蓉,住广州市天河区,系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元岗村民委员会推荐的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志明,男,1968年10月24日,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元岗村秀华庄7号。委托代理人:朱瑞昌,广州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全洲,广州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江建福、江家威因与被上诉人侯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3)穗花法东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建福、江家威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建福、江家威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00元,由上诉人江建福、江家威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欣欣代理审判员 吴 湛代理审判员 蔡雅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