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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帅杰诉杨帅锋、陈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帅杰,杨帅锋,陈红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汝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张帅杰,男,1972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全伟,系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帅锋,男,198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陈红杰,男,1974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张帅杰诉被告杨帅锋、陈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帅杰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帅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全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帅锋、陈红杰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帅杰诉称,2013年11月16日,杨帅锋由陈红杰担保,向原告借款6万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约定按月利率二分五厘计息。后借款到期,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被告拖延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款手续为凭,杨帅锋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理应偿还,陈红杰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杨帅锋偿还原告借款六万元及利息,对杨帅锋提供的质押车辆应予以拍卖,并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陈红杰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杨帅锋、陈红杰经本庭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6日,张帅杰与杨帅锋、陈红杰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张帅杰借给杨帅锋6万元,借款使用期两个月,自2013年11月16日至2014年1月15日止,借款利率按月利率为每元每月2分5厘整。杨帅锋借款由陈红杰提供担保,陈红杰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两年。协议另约定将货车豫D577**质押给张帅杰,如逾期违约,质押财产张帅杰有权占有或处理,并优先受偿。协议另约定违约金等事项。同日,杨帅锋为张帅杰出具收据,内容为收到张帅杰现金陆万元整。张帅杰称借款时,杨帅锋将其所有的车辆豫D577**质押给自己,并将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交自己。张帅杰承认杨帅锋自借款至今按约定支付过四个月的利息。现张帅杰起诉要求杨帅锋偿还借款及利息,对质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并由陈红杰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认为,债务应当予以清偿。杨帅锋向张帅杰借款60000元,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及杨帅锋为张帅杰出具的收条为凭,证据确凿,杨帅锋向张帅杰借款6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杨帅锋对上述借款应当予以清偿。陈红杰在借款协议担保人处签名,协议中明确约定为连带清偿责任,故陈红杰对上述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借款协议中约定的以货车豫D577**质押给张帅杰,张帅杰要求优先受偿的请求,从张帅杰提供的该车辆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车辆购置税完税中均显示车辆所有人(业户名称)均为汝州市XX物流有限公司,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实杨帅锋或陈红杰对豫D577**车辆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张帅杰要求杨帅锋、陈红杰支付利息的请求,双方在借款发生时存在关于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的约定,张帅杰承认杨帅锋已按约定利率支付了四个月,故对于该借款的利息应自2014年3月16日计算至杨帅锋、陈红杰还款之日止,按双方约定利率月息2.5分计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部分不予支持)。陈红杰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杨帅锋追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杨帅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帅杰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16日按月息2.5分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四倍部分不予支持);二、被告陈红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帅杰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300元,由被告杨帅锋、陈红杰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汝敏审 判 员  周国强代理审判员  兰晓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雪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