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渠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朱某梅与黄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梅,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渠民初字第159号原告朱某梅,女,生于1976年3月1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周萍,资中县走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男,生于1974年2月1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梅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梅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梅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朱某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家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建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