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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茶法行审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罗立兴、蔡小清非诉执行合法性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罗立兴,蔡小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茶法行审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肖晓勇,局长。地址:茶陵县。委托代理人谭晓麟,该局执法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罗立兴,男,汉族,农民,茶陵县人,住茶陵县。被执行人蔡小清,女,汉族,农民,攸县人,住茶陵县。申请执行人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茶平计生征字(2014年]第9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2014年6月17日,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茶平计生征字(2014年]第9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罗立兴、蔡小清2013年7月14日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属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性质的违法生育。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按照男方上年度人均纯收入3915.00元;女方上年度人均纯收入3915.00元计算,决定对男方征收社会抚养费7830.00元,对女方征收社会抚养费7830.00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15660.00元。该征收决定书已于2014年6月17日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缴纳社会抚养费。2014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人又送达了茶平人口催通(2014)92号《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催告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5660.00元。但被执行人仍未按催缴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本院认为,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出的上述行政征收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对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执行人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茶平计生征字(2014年]第9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玉坤审判员  刘汝平审判员  罗陈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慧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