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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324号原告:刘某,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被告:魏某,女,汉族,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单正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书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