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仙桃刑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OK二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索弗·哈罗那,奥朗阔·阿卜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仙桃刑初字第00482号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索弗·哈罗那,男,1977年3月5日出生,尼日尔国籍。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4年4月3日被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局羁押,2014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仙桃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某某,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奥朗阔·阿卜齐,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尼日利亚国籍。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4年3月24日被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局羁押,2014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仙桃市看守所。辩护人邓某,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人员王某甲,武汉市奕人翻译有限公司翻译。翻译人员叶某,武汉市巴比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翻译。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4)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索弗·哈罗那、奥朗阔·阿卜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俊峰、代理检察员邢净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索弗·哈罗那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奥朗阔·阿卜齐及其辩护人邓某,翻译人员王某甲、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中旬,苏丹籍商人艾瓦德的Email账号被Okay(身份不详)等人盗用后,在艾瓦德用其Email账号与河南郑州大华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业务员王某乙联系,欲购买矿山机械设备时,Okay等人使用邮箱冒充王某乙的邮箱账号与艾瓦德联系,要求艾瓦德向其指定账户交付货款。同时Okay安排被告人艾索弗·哈罗那办理银行账户为其取款,并告诉艾索弗·哈罗那不能用真实护照办理银行账户。艾索弗·哈罗那又找到被告人奥朗阔·阿卜齐,两人在明知Okay要其帮助转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经商量,由奥朗阔·阿卜齐使用虚假护照办理银行账户后取款,每次取款后,艾索弗·哈罗那分得2000美元佣金,奥朗阔·阿卜齐分得5000美元佣金。后奥朗阔·阿卜齐在2013年12月,使用名叫HWanyen的假护照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开办银行账户。艾瓦德按照Okay等人的要求先后分4次向上述账户汇款71550美元。艾索弗·哈罗那通知奥朗阔·阿卜齐取款。奥朗阔·阿卜齐在2014年2月至3月期间,以每日取款最大外汇限额5000美元的方式,迅速取走其中的6万多美元,且在案发前交给艾索弗·哈罗那其中的32000余美元。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艾索弗·哈罗那、奥朗阔·阿卜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艾索弗·哈罗那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奥朗阔·阿卜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艾索弗·哈罗那、奥朗阔·阿卜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艾索弗·哈罗那、奥朗阔·阿卜齐刑事责任。被告人艾索弗·哈罗那、奥朗阔·阿卜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艾索弗·哈罗那辩护人刘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艾索弗·哈罗那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奥朗阔·阿卜齐辩护人邓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奥朗阔·阿卜齐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中旬,苏丹籍商人艾瓦德的Email账号被Okay(身份不详)等人盗用后,在艾瓦德用其Email账号与河南郑州大华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业务员王某乙联系,欲购买矿山机械设备时,Okay等人使用邮箱,冒充王某乙与艾瓦德联系,要求艾瓦德向其指定账户交付货款。同时,Okay安排被告人艾索弗·哈罗那办理银行账户为其取款,并告诉艾索弗·哈罗那不能用真实护照办理银行账户。艾索弗·哈罗那又找到被告人奥朗阔·阿卜齐,二人在明知Okay要其帮助转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经商量,并约定奥朗阔·阿卜齐使用虚假护照办理银行账户后,然后由被告人艾索弗·哈罗那通知奥朗阔·阿卜齐取款,每次取款后,艾索弗·哈罗那分得2000美元佣金,奥朗阔·阿卜齐分得5000美元佣金。2013年12月,奥朗阔·阿卜齐使用名叫HWanyen的假护照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以下简称仙桃工商银行)开办银行账户。艾瓦德按照Okay等人的要求先后分4次向上述账户汇款71550美元。2014年2月至3月期间,奥朗阔·阿卜齐以每日取款最大外汇限额5000美元的方式,迅速取走其中的6万多美元,且在案发前交给艾索弗·哈罗那其中的32000余美元。经审理还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10000美元、人民币238279.28元,均已发还被害人艾瓦德。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14年3月17日在仙桃工商银行冻结赃款13090.30美元,人民币1096.77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艾瓦德的陈述证明:2014年1月份,艾瓦德通过Email联系王某乙,希望购买4台机械设备,后来因为艾瓦德的朋友也需要订购机械设备,就又给王某乙发邮件订购8台,最后又给王某乙发邮件追加到14台。2014年2月2日,艾瓦德收到邮箱发来信息说要艾瓦德先把钱汇过去,之后再把需要的机械造出来。艾瓦德当时以为是王某乙的邮箱发来的信息,就按照Email上的地址分4次将71550美元打到仙桃工商银行的一个账户。2014年3月4日,艾瓦德又收到邮箱发来的信息,说之前的账号出问题了,要艾瓦德把其中的25000美元汇到一个广州的账号,开户行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行潮汕支行,户名为广东粤东磁电有限公司。艾瓦德又找朋友借钱,往广州的账户上汇了15800美元。2014年3月13日,艾瓦德到中国郑州大华机械有限公司找王某乙,告诉货款已经打到公司的账号,要求提货。王某乙经过查询告诉艾瓦德,该笔业务根本没有谈成功,而且公司的账上也没有收到货款。王某乙告诉艾瓦德被人骗了。得知汇款的开户行是仙桃工商银行,艾瓦德就到仙桃市公安局沙嘴派出所报案。2、证人穆罕默德的证言证明:穆罕默德和艾瓦德是朋友关系,艾瓦德在中国被骗了7万多美元。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13日的时候,王某乙收到艾瓦德发来的邮件要14台机械设备。后来,艾瓦德和王某乙谈到价格和运费的问题,但是还没有谈拢。2014年3月14日,艾瓦德到王某乙的公司找到王某乙说要提货,王某乙告诉公司账户上根本没有收到艾瓦德汇过来的钱。艾瓦德告诉王某乙,是一个邮箱账号和其联系的,王某乙的邮箱账号是另一个。艾瓦德告诉王某乙自己往仙桃工商银行汇款71550美元,往广东粤东磁电有限公司的账户上汇了25000美元。这2个账户都不是王某乙所在公司的账户。4、证人廖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2日下午3点多钟,一名30多岁的中年女子和一名外籍黑人到凤凰酒店开房,中年女子名叫黄某甲。一直到2014年3月16日中午,该外籍客人退了房间。5、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明:罗某某是仙桃工商银行的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银行的结汇国际业务。2014年3月,有一个外籍黑人去办过几次业务,每次一同跟随的是一个30岁左右的女人,是广东人。该名外籍黑人一共办过四五次业务,最后一次是3月14日,具体业务是将从外面汇入到卡里的美元兑换成人民币。每次都是取5000美元。外籍黑人办理业务出示的护照上面的名字叫HWANYEN,该女子在银行办理过银行卡,银行底单上显示姓名为黄某甲。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初,有一个黑人男子到营业部办理过外汇业务,该名黑人男子的银行卡里是美元。7、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9日中午12点左右,一名黑人男子和一名中国女子在金鼎酒店开了一间房,2014年3月14日中午退了房间。8、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27日,黄某乙公司退还艾瓦德15736美元。9、证人代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14日,丹汇100000元人民币给代某,后代某将100000元人民币交给仙桃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10、被告人艾索弗·哈罗那、被告人奥朗阔·阿卜齐的供述,对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11、仙桃市公安局沙嘴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证明:仙桃市公安局沙嘴派出所民警于2014年3月24日将被告人奥朗阔·阿卜齐抓获,2014年4月3日将被告人艾索弗·哈罗那抓获。12、仙桃市公安局沙嘴派出所出具的检查笔录证明:2014年3月24日,仙桃市沙嘴派出所对金鼎酒店406房间进行检查,将奥朗阔·阿卜齐的相关物品予以扣押。13、仙桃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复印件、照片复印件证明:艾索弗·哈罗那、奥朗阔·阿卜齐的犯罪信息。14、辨认笔录证明:和黑人男子一同去银行办理业务的女子为黄某甲。15、银行交易流水单复印件证明:艾索弗·哈罗那、奥朗阔·阿卜齐犯罪事实。16、广东省粤东磁电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复印件证明:广东省粤东磁电有限公司和河南郑州大华矿山机械公司配合汕头市公安局民警调查艾瓦德被诈骗一案的情况。17、仙桃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艾瓦德出具的现金收据复印件证明:2014年3月17日,广东省粤东磁电有限公司在仙桃市公安局民警的见证下,将15800美元扣除手续费后的15736美元以现金方式返还被害人艾瓦德。18、仙桃市金鼎酒店出具的证明:2014年3月9日,一名黑人男子在金鼎酒店住宿。2014年3月24日,该名外国男子在金鼎酒店406号房被警察抓获。19、被害人艾瓦德出具的收条:证明仙桃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将追回的赃款10000美元、人民币238279.28元返还被害人艾瓦德。20、艾索弗·哈罗那的出入境记录复印件、护照信息复印件证明:艾索弗·哈罗那的身份信息。21、奥朗阔·阿卜齐的出入境记录复印件、护照信息复印件证明:奥朗阔·阿卜齐的身份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艾索弗·哈罗那、奥朗阔·阿卜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艾索弗·哈罗那、奥朗阔·阿卜齐能自愿认罪,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艾索弗·哈罗那辩护人刘某某、被告人奥朗阔·阿卜齐辩护人邓某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艾索弗·哈罗那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15年8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奥朗阔·阿卜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6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对仙桃市公安局于2014年3月17日在仙桃工商银行冻结的赃款13090.30美元、人民币1096.77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艾瓦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马文波审判员 付章雄审判员 鄢运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