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民终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通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陈五兵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通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陈五兵,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终字第15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通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新桥路南侧1203弄1号3幢1层A区156号。法定代表人冯卫国,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五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董浜镇董徐大道259号。法定代表人张永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汪,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通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通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通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通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海通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守斌代理审判员 朱云云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文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