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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民终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通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陈五兵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通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陈五兵,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终字第15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通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新桥路南侧1203弄1号3幢1层A区156号。法定代表人冯卫国,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五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董浜镇董徐大道259号。法定代表人张永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汪,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通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通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通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通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海通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守斌代理审判员  朱云云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文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