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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初字第02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原告XX武诉被告延安市宝塔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和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武,延安市宝塔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02376号原告XX武,男,汉族,1983年2月28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被告延安市宝塔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丁泉砭。法定代表人袁崇武,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武诉被告延安市宝塔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武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XX武承担25元。代理审判员  李惠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海霞 更多数据: